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 卓瑟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0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