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杰誼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
67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杰誼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林杰誼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買賣契約糾紛,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通訊軟體群組內,以不雅之語言侮辱告訴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