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0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裁定日期應更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裁定正本亦同。
二、本件裁定正本有上開誤載,顯與卷附之裁定原本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又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當日即收受前開裁定,本件裁定更正自不影響其權益,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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