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昆岩
送達代收人 林采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信智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即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1樓部分《廚房除外》之價值,至本件被上訴人請求給付違約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