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士淵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963號)後,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16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廖建傑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