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學壽受刑人即被告陳玟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學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學壽因受刑人即被告陳玟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3萬元保證,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聲請人即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之前揭住、居所,通知受刑人於102年1月8日到案執行,均經寄存以為送達,聲請人復於102年1月8日,命警執持拘票至受刑人上開住、居所加以拘提,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亦未有在監或在押紀錄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所陳報之上開住所,傳喚其遵期偕同被告到庭,經其同居人收受,惟屆期仍未見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