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涵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涵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涵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106年6月2日確定,因於108年3月8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涵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06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7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5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3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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