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玉惠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