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