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2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7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9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撤緩字第106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