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8月21日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年3月。甲○○於93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於民國96年8月21日以96年聲減字第184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年3月。甲○○已於93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721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及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