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3、4月間犯重利罪,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20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15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17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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