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聲請人 許釆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明細及配偶、子女之收入及財產狀況等相關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7月10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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