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翰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藍森財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2811號偽造文書案件(起訴案號:95年偵續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