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