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367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6分在本院
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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