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