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4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901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