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峻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秀珍 訴訟代理人 江曉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敏裕機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