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有房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許進國 訴訟代理人 黃仁勇 訴訟代理人 鄭翔元 訴訟代理人 王茂政 被告 董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公有房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嘉義市○○○路○○○號公有房舍(下稱系爭房屋)一案,依原告自行查報資料,系爭房屋占用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175.375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4,948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佐,故被告占用土地部分價額約為6,129,006元(175.375×34,948≒6,129,006,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又系爭土地上總計有4棟既有房舍(即嘉義市○○○路第三司法新村),故系爭房屋課稅現值依比例計算應為44,400元(177,600元÷4棟=44,400元)。準此,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及其坐落範圍土地,則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占用土地及房屋價值計算結果,應為6,173,406元(6,129,006+44,400=6,173,406),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73,4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訴訟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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