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仁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柏仁前於民國95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於97年1月14日入監服刑,同年2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7年8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桃簡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99年
9月23日易科金執行完畢(以上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己為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並為
100年度忠勤G2307-3號教育召集應召員,經桃園縣後備指揮部以教育召集令指定其應於100年5月23日8時,至桃園縣中壢市○○街○○○號聯勤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廠後備警衛營第3連報到參加教育召集,而該教育召集令業於100年
4月9日送達其住處,由陳柏仁之受僱人即東京貴族管理委員會收受後,轉交陳柏仁知悉,惟陳柏仁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參加召集而逾入營期限2日。案經桃園縣後備指揮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陳柏仁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上開教育召集令郵局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聯勤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廠100年6月2日聯通綜管字第1000000917號函及該函所附之報到狀況(成果)統計表、教育召集令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柏仁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應受之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規定罪。被告有上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刑二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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