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簡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博文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博文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 張宏瑋 而」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宏瑋」;㈡犯罪事實欄二應更正為「案經張宏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博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遇事不知理性處理,僅因細故即恣意毀損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又其雖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惟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劣;兼衡其前無犯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並參酌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而勉持之生活狀況(均見偵查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314號被告劉博文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號9樓居基隆市○○區○○路○○○○○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博文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下午2時許,至友人張宏瑋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住處與張宏瑋、 賀祥瑀 聊天時,因不滿張宏瑋以行動電話撥打其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對其騷擾,向張宏瑋拿取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後,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將行動電話摔落在地,使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喪失部分功能,而不堪使用。嗣經張宏瑋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張宏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查局瑞芳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劉博文於警詢及偵│坦承於上揭時地因不滿告訴人│││訊時之供述。│張宏瑋多次撥打行動電話給伊││││而毀損告訴人所有之3支行動││││電話之事實。│├──┼──────────┼─────────────┤│(二)│證人即告訴人張宏瑋於│佐證被告於上揭時地摔壞告訴│││警詢時之證述。│人所有3支行動電話之事實。│├──┼──────────┼─────────────┤│(三)│證人賀祥瑀於警詢時之│佐證被告於上揭時地摔壞告訴│││證述。│人所有行動電話之事實。│├──┼──────────┼─────────────┤│(四)│證物照片4張。│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8月20日
檢察官林婉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曹俊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廠牌│毀損狀況│├──┼────┼───────────┤│(一)│HTC│SIM卡插槽蓋毀損│├──┼────┼───────────┤│(二)│InFocus│螢幕碎裂│├──┼────┼───────────┤│(三)│BENQ│機身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