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