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曾清山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捌萬柒仟元,折合銀圓貳佰玖拾陸萬貳仟叁佰叁拾叁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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