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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