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577號上訴人印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占有土地之不當得利至返還土地之日止,其期間未確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二、三審各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萬9,617元,應補繳6,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應再補繳6,237元。另本件第一審應徵裁判費1萬7,335元,被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4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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