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70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就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5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鈞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8703裁定准許,並為假扣押之執行,惟相對人尚未向鈞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8703號裁定准許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4804號執行假扣押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卷宗,審核屬實,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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