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4號
原   告 屏東市龍華里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許明雄
被   告  蕭林罔
       蕭美春
       李建宏
       盧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18,37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9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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