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林怡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5,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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