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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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佳文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選任辯護人 楊閔翔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24760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惠霞
法官解怡蕙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