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92號聲請人 賴秋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春辛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聲請費。
二、聲請調解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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