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6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柏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昱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培巖 住新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