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 律師
林雅芬 律師 陳鵬光 律師複代理人 孫斌 律師被告元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姜繼理 (原名 姜禮華 )人住新北市○○區○○路被告 陳紀元 住臺北市○○區○○○路○○○巷
李俐瑩 林梅花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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