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原告 洪敏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惠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陳報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 陸佰 陸拾玖萬零參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柒仟 參佰參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被繼承人 洪王 悉均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之建物、土地登記謄本,及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