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宏指定辯護人莊進祥律師被告郭梅鈺指定辯護人 施吉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宏、郭梅鈺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建宏、郭梅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參以被告林建宏、郭梅鈺均係身心健全之成年人,所犯前揭罪名日後若經判處有罪,並各定其執行刑,其等之刑度應屬非輕,已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其等均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2年9月14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等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1月14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