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24號
聲請人 陳奕穎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
適用之民法第1173條、第1187條、第1223條、第
1224條、第122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
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其聲請意
旨略以:系爭規定不具正當之立法目的,牴觸憲法第7條
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22條人民其他自由及
權利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該憲法問題有被闡示
之必要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
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
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
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
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
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
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
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