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9號
原 告 黃星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睿品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