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9號
原   告  黃星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睿品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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