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發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29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發義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未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竊得之物,係屬犯罪所得,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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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
│1│現金(未扣案)│新臺幣2900元│
├────┼───────────────────┼────────┤
│2│金融卡(未扣案)│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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