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自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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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自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三О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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