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被告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等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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