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國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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