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簡稱受刑人)楊文達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6年6月29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加重強盜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附表:受刑人楊文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5月25日或26日│103年5月27日│103年4月27日、103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697、878號│年度毒偵字第697、878號│年度偵字第611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12號│103年度訴字第612號│103年度訴字第8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104年1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6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65號│103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9月12日│103年9月30日│104年3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1.編號3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備註│年度執字第5197號│年度執字第5196號│期徒刑8年6月。│││││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077號。│└────────┴─────────────┴─────────────┴─────────────┘┌────────┬─────────────┬─────────────┬─────────────┐│編號│4│5│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共2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6月(共39罪)│├────────┼─────────────┼─────────────┼─────────────┤│犯罪日期│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103年5月11日│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7日│││││、103年5月18日、103年5月19│││││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3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9日、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18日、│││││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18日、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7日、│││││103年5月18日、103年5月19日│││││、103年5月21日、103年4月5│││││日至6日某時、103年5月8日、│││││103年5月18日、103年5月19日│││││、103年5月9日、103年5月14│││││日、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9日、103年5月17日、103年5│││││月11日、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14日、│││││103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6110號│年度偵字第6110號│年度偵字第5282、6328、6329│││││、6478、6618、6671、6893、│││││7172、772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50號│103年度訴字第8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30日│104年1月30日│106年5月1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50號│103年度訴字第8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106年6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3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1.編號3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1.編號6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期徒刑8年6月。│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077號。│104年度執字第2077號。│106年度執字第3845號。│└────────┴─────────────┴─────────────┴─────────────┘┌────────┬─────────────┬─────────────┬─────────────┐│編號│7│8│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25日│103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5282、6328、6329│年度偵字第5282、6328、6329│年度偵字第5282、6328、6329│││、6478、6618、6671、6893、│、6478、6618、6671、6893、│、6478、6618、6671、6893、│││7172、7729號│7172、7729號│7172、772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6月6日│106年6月6日│106年6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6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6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6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845號。│106年度執字第3845號。│106年度執字第3845號。│└────────┴─────────────┴─────────────┴─────────────┘┌────────┬─────────────┬─────────────┬─────────────┐│編號│10│11│12│├────────┼─────────────┼─────────────┼─────────────┤│罪名│強盜│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共同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結夥三人攜帶兇器強盜)│(持有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8年(共2罪)│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犯罪日期│103年5月25日│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6日│103年3、4月間某日至103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5282、6328、6329│年度偵字第5282、6328、6329│年度偵字第5282、6328、6329│││、6478、6618、6671、6893、│、6478、6618、6671、6893、│、6478、6618、6671、6893、│││7172、7729號│7172、7729號│7172、772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00、5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6月6日│106年6月6日│106年6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6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6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6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845號。│106年度執字第3845號。│106年度執字第38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