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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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陳冠豪 被告 吳文明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3,600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刑事案卷內容。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㈡、陳述:伊非駕駛人,沒有駕車撞傷原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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