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58號原告 邱垂立 被告 陸艷玲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司家調字第一六七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欠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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