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8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潘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勝峰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1,867元(本訴部分為1,539,000元;反訴部分為2,832,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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