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58號原告 邱垂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艷玲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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