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943號上訴人即被告YANGJAESEOK(中文名: 梁載錫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YANGJAESEOK(即梁載錫)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YANGJAESEOK(即梁載錫)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4年10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經 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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