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工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樂潔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許秀芬~B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