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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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福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程公司)負責人,福程公司已訂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舉行股東會,聲請人前將通知福程公司召開股東會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惟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致該股東會之通知無法送達予相對人,爰依法聲請將福程公司召開股東會之通知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訂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係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聲請將福程公司將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召開股東會通知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是本院縱於聲請人聲請當日即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福程公司召開股東會之通知仍不符上揭期間之規定,且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並未提出業向相對人之戶籍址送達而無法送達之證明,經本院通知補正後,聲請人係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方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亦有卷附戶籍謄本上本院收文章可按,是聲請人補正之時,早已逾福程公司上揭召開股東會之日期,則本件將福程公司於上揭日期召開股東會之通知再予公示送達,並無實益,故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