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八二號、九十三年度執他字第一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而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前某日更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均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